关于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经营合规问题分析及对策
分类:公司资讯 时间:2021-03-29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按汽车终端用户的要求,与汽车供应商签订汽车购买合同并购买汽车;再与终端用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汽车出租给终端用户,并按月收取一定的租赁金业务模式。汽车融资租赁作为汽车金融服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汽车行业发展的重要金融服务工具,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一、地方出台禁令:当前汽车融资租赁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出现不合规经营,甚至是非法经营问题,导致社会公众对汽车融资租赁存在理解上误区。
1、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现实中,融资租赁常与合同诈骗联系在一起,如:承租人虚构经济实力及履行能力,通过虚假注资、增资等方式虚构注册资本金较大的公司,伪造、变造银行流水、公司财务报表虚构公司的现金流和良好盈利能力,伪造虚假的合作或代理凭证,伪造虚假的订单合同等,让融资租赁公司认为他有强大的按期支付租金的能力;也有一些承租人会通过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伪造虚假的销售合同和应收帐信息,伪造虚假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让融资租赁公司信任其担保履约的能力;还有虚构虚假的租赁标的、“一女多嫁”等。但这些现象并不能说明融资租赁不合法。融资租赁是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这一定义,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涉及三方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两种法律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可见,融资租赁合同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融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
2、汽车融资租赁中的车辆所有权争议问题
一些客户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无法理解租赁期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认为车辆登记在我名下,我就有权转卖或抵押。《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条明确了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仅对租赁物件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同时强调了以登记公示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在我国,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在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承租人占有使用车辆,出租人对车辆的所有权经由双方合意及签署交接文件时完成。基于管理和承租人使用车辆便利的需要,租赁车辆通常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的车辆登记是车辆上路行驶的先决条件,是交通管理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承租人实际控制租赁物,有可能将租赁物出卖、出租或抵押给第三人,第三人和出租人彼此很难知晓对方对租赁物的权利。为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不知道租赁物的归属权,善意取得),法律赋予出租人办理租赁物抵押权登记的方式公示权利。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即使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承租人也无权转卖或者进行抵押。
3、违法收车涉嫌“套路贷”问题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因承租人逾期而导致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行为,往往无法得到理解。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部分用户在多次逾期,出租人选择“收车”后,消费者反而认为该行为降低了出租人的可信任度,甚至认为这样是犯法的。《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该法条明确了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法律后果,同时明确了出租人面对承租人拒付租金时的两种救济措施: (1)请求支付全部剩余租金;(2)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因此,承租人逾期后,出租人多次催缴仍不支付租金,收车行为是合法的。
4、汽车融资租赁中的变相抵押贷款问题
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作为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其本质肯定是不一样的。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不少车主以为办理的是抵押贷款,实际却是融资租赁。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融资租赁并不是贷款,而是售后回租模式,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相当于车主将自己的车转让给了机构,机构再出租给车主,每月的还款实际上是付租金。利用车主急需用钱的心理和信息不对称,不少融资租赁机构玩起了套路,如用“低月供”诱导车主;用合同掩盖“砍头息”等乱收费项目、设置苛刻的逾期责任。
二、权利归属模糊:汽车融资租赁乱象的根源分析
产生我们认为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社会缺乏对汽车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法律关系的充分认识;二是汽车融资租赁从业人员的合规经营意识不强,对金融监管政策的理解不到位;三是对汽车融资租赁关系中权利属性的界定模糊;四是政府部门缺乏对作为特殊动产的汽车,管理职能缺失,部门政策冲突,监督管理不到位,也有不可推卸责任。
1、关于汽车所有权与使用权
汽车融资租赁关系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是向汽车供应商签订了购买合同并购买了汽车,拥有汽车的所有权;终端用户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月支付租金,获得了汽车的使用权。终端用户持续获得使用权的基础是按月支付租金。一旦停止支付租金,融资租赁作为所有权人即可收回汽车。
2、关于汽车的上路权
汽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上路行驶时,势必对公共安全存在影响。为此,公安部门作为公共安全管理部门,由其下属的车辆管理所对汽车安全性进行审查,进行“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2000年《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中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汽车通过登记,则可以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而如在机场、矿山等特定区域的,非公共道路上行驶的汽车,则由特定区域管理主体,按自己的喜好对车辆进行标识。可见,汽车牌照是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准予汽车上路行驶的权利。而在《机动机登记证书》上,只有“机动车所有人”而无“机动车所有权人”,就说明公安部门的严谨态度。
3、关于汽车的抵押权
目前,汽车牌照是按行政归属进行属地化管理,车辆管理所只对在本地注册的公司发放牌照。融资租赁公司没有车辆上路权,所以需要终端用户自行申请车辆上路权或向他人借用、租用车辆的上路权,这就出现了车辆所有权人与车辆登记‘所有人’不一致。这一情况也反映在融资租赁公司没有车辆经营权上。
为了规避风险,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所有权人,与车辆上路权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在属地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融资租赁公司的这种抵押登记的本意是为了防止车辆恶意转让过户,强化租赁车辆的控制权。
当然,融资租赁作为这台或这批车辆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提供融资的商业银行或其他债务人设定抵押,来保证资金提供方或债权人的资产安全。
4、关于汽车的经营权
汽车终端用户即承租人在获得车辆使用权后,需要通过“车辆挂靠”来获得大型汽车运输、旅客运输经营资质。从而造成了车辆所有权人、车辆使用权人、车辆上路权和经营权人的不一致。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挂靠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概念。传统意义上认为,挂靠是一种不合法的存在形式,国家对于某一行业或企业要求具有资质,即采取了行政审批或备案的方式授予其开展某一类业务的资格。不具有该资格,通过挂靠形式取得资格,理论上存在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嫌疑。
针对汽车行业为获得“经营权”而实施的车辆挂靠行为,又获得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解释认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中提到,《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所称“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但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挂靠经营者的相关经营行为由被挂靠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中提到,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所以,在车辆挂靠行为中,具有车辆上路权和经营权的企业,不拥有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通过挂靠关系,仍然承担相应经营过程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终端用户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汽车,存在多种权属纠葛,融资租赁公司须按照权属主体的归属,从合同协议上去厘清权利归属、明晰权属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客观而言,政府的责任是明确管理边界,而属于民事行为的法律关系,遵循“民事自治”原则自行管理。一些市场主体希望政府强化管理的初衷,与简政放权、政府事务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是相违背的。
三、车权管理创新:机动车权属风险管理平台的功能与价值
汽车权属关系纠葛、纵横交错,一是要求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合约来厘清关系,明晰权责;同时,也需要一个独立第三方平台,来记载、管理这些关系。值得庆幸的是,上海爽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铜车署)经过长达6年的探讨摸索,设计开发并正式运营了机动车权属风险管理系统—Mycarbook,接受金融机构的委托,从权属风险管理角度而非政府登记职能,通过权利人之间交互确权明确权利归属,通过互检机制呈现权属冲突,通过线下服务监控权利变化。经互联网思维,结合线下服务,实现权属的管理。
四、对于汽车融资租赁的几点建议
1、所有权问题,融资租赁公司一定要确保车辆的所有权在租赁公司名下,并办理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如为直租,发票开给融资租赁公司,个体承租人由于对融资租赁没有足够的认识,对于该车辆不在其名下会产生顾虑。如为售后回租,承租人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此时融资租赁公司要拿到他项权利证书及其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原件。
2、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操作的各环节要规范操作,强调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很多风险不是来自市场上的风险,而是来自人的风险,汽车金融本身就是处在风险线上的行业,如果从业人员没有很好的职业道德,风险自然就会出现。
3、强调操作的流程化,如果租赁汽车的所有权都没有确定,无法构成融资租赁关系,风险控制部门一定做好融资租赁的审核问题,每一个环节都很重要,都要按既定的规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