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润研究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机动车登记与所有权
分类:公司资讯 时间:2021-04-18
嘉润研究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机动车登记与所有权
引言
随着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和汽车信贷消费需求的增长,汽车融资租赁目前已经成为融资租赁业务中的重要行业门类。在业务实践中,为了方便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存在大量的将租赁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的情形,也即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人与机动车登记证中所记载的所有人不一致。
虽然,在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机动车所有权并非以登记为准,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中也延续这一规定,而且公安部发给最高法院的《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中也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但是在实践中,部分从业人士甚至是地方基层法院仍然对此持有不同意见。
特别是近期部分法院做出的判决(如(2020)豫01民终2852号判决、(2020)浙02民终3147号判决)中,法院仍然以车辆未过户至出租人名下为由,认为出租人未取得车辆所有权,进而将融资租赁合同认定为抵押借款合同。
我们曾经多次代表或协助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就此类问题与各地基层法院进行沟通,说服法官认可“机动车所有权并非以登记为准”的观点。在沟通中,我们发现,虽然“机动车所有权并非以登记为准”应属于主流观点,但是在面对质疑时也很难简单的把这一观点中的法律逻辑说清楚,因此借助这个机会,我们也把这一问题的法律观点进行了梳理,以供大家遇到类似问题时参考。
一、机动车所有权并非以登记为准
二、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